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978,2017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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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周佳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秋馨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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