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989,2017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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