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994,2017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經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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