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998,2017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四計算之利息,暨以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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