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011,2017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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