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061,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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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朔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亮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亮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民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對許志民之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正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小章,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6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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