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066,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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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源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彥辰
李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066號)(一)緣債務人李彥辰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吉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共申借4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23,476元、27,337元、27,590元及30,511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1.1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彥辰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6 年01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04,63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李吉峰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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