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067,2017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源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雪珠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一)緣債務人李超琪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潘雪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筆貸款金額為31,050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超琪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5年11月10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8,04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潘雪珠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