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130,201706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珠璧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陳珠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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