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191,201706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宏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趙宏英之護照、居留證或其它足資證明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