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乾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美惠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玉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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