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參萬玖
- 二、債務人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參萬柒
- 三、債務人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陸萬零
- 四、債務人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壹萬捌
- 五、債務人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柒萬捌
- 六、債務人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
- 七、前開第一至第五項請求各與第六項請求部分,如債務人中之
-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 九、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舜淇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信夫
一、債務人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參萬玖仟參佰伍拾柒元柒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參萬柒仟參佰玖拾柒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陸萬零陸拾柒元貳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壹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柒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舜淇、詹信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佰捌拾參萬參仟柒佰零柒元貳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前開第一至第五項請求各與第六項請求部分,如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欽泰國際有限公司(TAISUN FOODS & MARKETING CO., LTD)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欽泰國際有限公司(TAISUN FOODS& MARKETING CO., LTD)設址於香港,有代理商證明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