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349,2017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蔣惠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臧紫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壹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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