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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皓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肆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肆年九月一日起至清算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陸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肆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肆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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