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359,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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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阿利阿多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宗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育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育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張育嘉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張育嘉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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