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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祐賢
陳清楷
李淑銀
一、債務人李淑銀、陳祐賢、陳清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淑銀、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24535│祐賢、陳清│1月05日起 │ │一五 │
│ │元 │楷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淑銀、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4535│祐賢、陳清│2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一)緣債務人陳祐賢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清楷、李淑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43萬2,131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祐賢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2萬4,53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清楷
、李淑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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