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710,2017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樹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計算之利息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