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740,2017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一)債務人楊惠麗於090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7,160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476元整及消費款25,684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5,684元整自106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
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5年11月26日起至106年6月7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0元、已到期之
違約金0元及手續費1476元。(四)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