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845,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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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書銘
郭掃非
李芳庭(原名李品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書銘、李芳庭(原名李品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845號)(一)債務人郭書銘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郭掃非、李芳庭即李品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
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
共計新臺幣238,994元整,另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李芳庭即李品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
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
筆,共計新臺幣247,174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
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書銘自民國106
年03月3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31,851元,及自民國106年0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6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
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郭掃非、李芳庭即
李品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二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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