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901,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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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家銘、張家豪、張家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文杰(即林 欣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在遺產管理林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及懲罰性違約金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所提支票未有利率及年息8%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是聲請人利息之請求逾年息6﹪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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