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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支票號碼究為「IE0012739」?抑為「LE0012739」?有陳明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列文件,該裁定於106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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