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催,610,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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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李美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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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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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付款地及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發 票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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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慶玲│86年8月25日 │86年12月31日│  600,000元 │ 均未記載 │1949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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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吳慶玲│86年9月30日 │86年12月31日│  300,000元 │ 均未記載 │1949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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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吳慶玲│86年8月25日 │86年12月31日│  500,000元 │ 均未記載 │1949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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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吳慶玲│86年8月25日 │86年12月31日│1,000,000元 │ 均未記載 │1949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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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吳慶玲│86年8月25日 │86年12月31日│  750,000元 │ 均未記載 │1949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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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吳慶玲│86年8月25日 │86年12月31日│  600,000元 │ 均未記載 │1949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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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吳慶玲│86年8月25日 │86年12月31日│  500,000元 │ 均未記載 │1949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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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吳慶玲│86年8月25日 │86年12月31日│  120,000元 │ 均未記載 │1949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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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吳慶玲│86年8月25日 │86年12月31日│  600,000元 │ 均未記載 │1949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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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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