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陳月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陳月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