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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查本票之發票地在桃園市,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附卷可考,是該本票之票據履行地在桃園市,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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