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全聲,68,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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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楊翼聰
相 對 人 鄒蘊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1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5月16日新北院霞文字第1060000788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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