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全聲,89,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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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侯尊中
相 對 人 Ace Shipping Ltd.
法定代理人 Steven NG Wei Shing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85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對聲請人業已提起返還借款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6年度調補字第717號審理中,相對人並已繳納裁判費,此有相對人提出蓋有本院收狀戳之民事起訴狀、繳費收據等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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