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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政泰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24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於台北富邦銀行松南分行帳戶之存款餘額為新臺幣88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6年3月3日陳報狀、存摺影本附卷足憑;
又查本院於106年5月3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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