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執消債清,23,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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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少康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朝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王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高鈺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23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次查,經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又債務人於106年3月9日陳報其名下僅有存款餘額新臺幣7元,無其他財產,有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存摺影本在卷可稽,本院於106年4月17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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