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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隆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盧隆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
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其名下財產僅有於台北青年郵局之存款新臺幣2元。
另查其名下有一台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惟係於1999年6 月出廠,已過18年而無殘值,此有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附卷可參。
另查債務人亦無任何保單,此亦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 年11月4 日壽會貴字第1051102752號函附卷可參。
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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