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拍,100,201706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憲
關 係 人 許哲綱(原名徐浩翔、徐哲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中關於三九二三建號共同使用部分「含停車位編號4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含停車位編號4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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