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葉昭宏
關 係 人 殷志傑
吳君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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