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拍,186,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朝福
相 對 人 李錫榮
關 係 人 林愛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六行「查林寶珠於105年6月14日將如」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林愛珠於105年6月14日將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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