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拍,199,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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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黃信龍
相 對 人 胡楊珠枝
關 係 人 胡允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及債務人胡允昊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

又債務人胡允昊於106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60萬元,約定於106年4月12日前償還,然其屆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權書、借款證、切結書、支票及本票等件正影本為證。

且本院於106年4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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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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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積:12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6分之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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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號:59  │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街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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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坐落地號:萬大段二小段523地號                     │
├────────┬────────────┬─────┤
│主要用途:      │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層數:1層 │
├─────┬──┴────────────┴─────┤
│層次:1層 │ 層次面積:67.1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56分之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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