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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賴國智
相 對 人 李韋毅
陳一民
關 係 人 陳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相對人李韋毅及關係人陳珍珍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4年4月10日,以其所有(陳一民所有部分當時信託登記於關係人陳珍珍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相對人李韋毅及關係人陳珍珍於104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萬元,並經聲請人陸續交付借款,詎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6,500萬元暨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正本閱後發還,卷存影本)公證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
又本院於106年4月25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表示聲請人未曾交付借款6,500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不應准許拍賣抵押物等語。
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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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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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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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北市│萬華區 │福星 │三 │71 │ │203 │10000分之1727 │所有權人陳一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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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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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04 │臺北市萬華區中│福星段三小段71│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3.61 │ │3分之1│李韋毅、陳一民權│
│ │ │華路一段106號 │地號 │ │騎樓 3.64 │ │ │利範圍各6分之1 │
│ │ │地下 │ │ │地下層151.68 │ │ │ │
│ │ │ │ │ │總面積158.9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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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205 │臺北市萬華區中│福星段三小段71│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47.23 │ │3分之1│李韋毅、陳一民權│
│ │ │華路一段106、1│地號 │ │騎樓25.38 │ │ │利範圍各6分之1。│
│ │ │08號 │ │ │停車場41.10 │ │ │含共有部份持份。│
│ │ │ │ │ │總面積113.7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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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206 │臺北市萬華區中│福星段三小段71│鋼筋混凝土造 │十層152.59 │ │3分之1│李韋毅、陳一民權│
│ │ │華路一段106號1│地號 │ │ │ │ │利範圍各6分之1。│
│ │ │0樓 │ │ │ │ │ │含共有部份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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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211 │臺北市中華路一│福星段三小段71│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152.59 │ │3分之2│李韋毅、陳一民權│
│ │ │段106號3樓 │地號 │ │ │ │ │利範圍各3分之1。│
│ │ │ │ │ │ │ │ │含共有部份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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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2212 │臺北市萬華區中│福星段三小段71│鋼筋混凝土造 │四層152.59 │ │3分之2│李韋毅、陳一民權│
│ │ │華路一段106號4│地號 │ │ │ │ │利範圍各3分之1。│
│ │ │樓 │ │ │ │ │ │含共有部份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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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2213 │臺北市萬華區中│福星段三小段71│鋼筋混凝土造 │七層152.59 │ │3分之2│李韋毅、陳一民權│
│ │ │華路一段106號 │地號 │ │ │ │ │利範圍各3分之1。│
│ │ │7樓 │ │ │ │ │ │含共有部份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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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2214 │臺北市萬華區中│福星段三小段71│鋼筋混凝土造 │八層152.59 │ │3分之2│李韋毅、陳一民權│
│ │ │華路一段106號8│地號 │ │ │ │ │利範圍各3分之1。│
│ │ │樓 │ │ │ │ │ │含共有部份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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