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拍,236,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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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張蕓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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