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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周書緯
相 對 人 劉燕蓉
關 係 人 覃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覃麗麗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
又債務人覃麗麗於105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106年3月30日為借款期限。
詎債務人屆期尚未清償,尚積欠本金200萬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款契約書、本票、不動產抵押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
且本院於106年5月1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稱債務人向其買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赴美出庭時間迫切,故改向聲請人為民間借款,上開房屋既為覃麗麗所有,伊如何處置,其無權過問,只好照辦,嗣請覃麗麗辦理房屋過戶,伊置之不理,也不回應,其每月還要代繳管理費及各種稅金..等語。
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相對人所述對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尚無影響,其對聲請人、債務人覃麗麗如有其他意見表達,得自行寄交。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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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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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674.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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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
│面積:22.9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
└─────────────┴─────────────┘
┌───────────────────────────┐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
│面積:446.0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
└─────────────┴─────────────┘
┌─────┬─────────────────────┐
│建號:1628│建物門牌:文山區羅斯福路四段200號2樓之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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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坐落地號:萬隆段一小段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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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10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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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2層 │ 層次面積:6.51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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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萬隆段一小段1808建號**296.19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5 │
│ 萬隆段一小段1816建號**282.61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 │
│ 萬隆段一小段1817建號**76.47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 │
│ 萬隆段一小段1819建號**121.83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 │
│ 萬隆段一小段1822建號**1056.09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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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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