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鄒雙池
相 對 人 蕭祥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106年3月21日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並經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於104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約定105年2月2日清償。
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本金300萬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且本院於106年5月22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
┌───────────────────────────┐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
│面積:82.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72 │
└─────────────┴─────────────┘
┌───────────────────────────┐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
│面積:79.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72 │
└─────────────┴─────────────┘
┌─────┬─────────────────────┐
│建號:2979│建物門牌: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 │
├─────┴─────────────────────┤
│建物坐落地號:福星段四小段350地號 │
├────────┬────────────┬─────┤
│主要用途:旅社、│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5層 │
│ 住宅 │ │ │
├─────┬──┴────────────┴─────┤
│層次:1層 │ 層次面積:47.00平方公尺 │
├─────┴─────────────────────┤
│附屬建物:防空避難室 面積28.50平方公尺 │
├───────────────────────────┤
│共有部分:福星段四小段2987建號**100.5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32 │
├───────────────────────────┤
│權利範圍:全部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