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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38號
抗 告 人 李添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余騏佑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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