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5991,201706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991號
抗 告 人 邱逸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明坤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年5月4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99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