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6241,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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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241號
聲 請 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耀慶、陳耀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5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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