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72號
聲 請 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旭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楊峻岳、莊育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陳明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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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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