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7274,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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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74號
聲 請 人 陳鏡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木榮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木榮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00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5年10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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