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7502,201706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502號
聲 請 人 林志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裕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由於台端所具陳報狀未載明提示日,故有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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