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7981,2017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1號
聲 請 人 廖哲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妙娟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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