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票,7982,2017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2號
聲 請 人 余新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城路面機械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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