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帕凡
相 對 人 陳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鴻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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