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26號
原 告 李佾紘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複代理人 連庭蔚律師
陳心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鉅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於108 年5 月7 日擴張訴之聲明第三項為3,320,730 元,加計請求離婚部分(3,000 元)、酌定親權暨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967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0,840元,應補繳17,127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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