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家訴,129,20200805,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葉頌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頌仁等間聲請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09年5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囑託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