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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即
承受訴訟人 施純德
施純明
施娜芬
本件施莊文英原訴請分割遺產,請求被繼承人施華所遺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由其依十分之一比例取得所有權,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嗣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死亡,由施純德、施純明、施娜芬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5、95頁),迄今仍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有明文規定。
查本件遺產範圍如附表所示,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779,285元,原告主張應依十分之一比例取得所有權,是原告所受客觀利益為3,377,929元(計算式:33,779,285元×1/10=3,377,9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為34,46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被繼承人施華遺產範圍
編號 遺產內容 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0/100000) 2,016,950元 計算式:面積249㎡×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1,000元×權利範圍2020/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2 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0/100000) 780,366元 計算式:面積88㎡×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39,000元×權利範圍2020/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3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0/100000) 251,106元 計算式:面積31㎡×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1,000元×權利範圍2020/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4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7,669,000元 計算式:面積69㎡×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1,000元 5 聯邦銀行活期存款 3,045,408元 6 聯邦銀行外匯活期存款(USD127.08) 3,780元 7 聯邦銀行支票存款 8,335元 8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10元 9 上海商業銀行存款 539元 10 上海商業銀行存款 3,188元 11 匯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款 77元 12 匯豐商業銀行美金存款 526元 合計:33,779,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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