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家訴,4,201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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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博志
陳麗紅
黃光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陳國楨
陳葉青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判決在案,原告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判決亦準用。

二、本件原告具狀聲請更正判決,請求:㈠判決主文及附表記載被繼承人,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嘉來;

㈡判決附表中勞保補助喪葬費應更正為被告陳國楨領取之勞保補助喪葬費9萬9千元;

㈢判決附表第七項領取者為陳國楨,應更正註明;

㈣判決附表第八項應更正註明在被告陳國楨持有中。

被告則具狀表示反對更正判決,因原告聲請與前揭規定不符。

三、查,原告聲請更正上開各項,經本院綜合判決主文、附表及事實理由觀察,均屬可以確定之事項,核與更正判決之情況不同,本院礙難准許,原告更正判決之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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